| 关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
|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
(二)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四)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六)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七)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
(八)其他法定权利。
二、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二)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
(三)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四)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
(五)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六)其他法定义务。 |
作者:
编校:
来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