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时间:2008-03-17
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五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二)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三)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
(四)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
(五)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