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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时间:2008-03-17

 

 

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时间:2008-03-17

 

    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五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二)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三)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

    (四)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

    (五)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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