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主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系统概况
所务公开
新闻频道
政策法规
戒毒在线
心理导航
视频报道
矫治研究
人物风采
警苑文化
学习天地
学员方舟
开放矫治
咨询监督
服务指南
局长信箱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严禁劳教场所乱收费的规定
时间:2008-05-20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严禁劳教场所乱收费的规定

 

时间:2008-05-20

 

  为规范劳教场所管理工作,杜绝各种乱收费现象,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孔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所外“三试”加减期、准放假时,不准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审批材料打印费、工本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二、劳教人员会见亲属时,不准收取会见费、茶水费、会见证工本费等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赞助。捐赠等名目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收费或变相收费。

  四、组织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需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收费标准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劳教场所不准从中提成或盈利。

  五、不准对劳教人员亲情用餐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不准以吃套餐为名多收费、高收费,饭菜价格应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后,明码标价;亲情餐厅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

  六、为劳教人员服务的所内小卖部,禁止承包给个人经营,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当地平均零售价。

  七、劳教人员经批准与亲属通电话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

  八、属于允许的收费项目,收费时应出具收据,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正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场所财务部门账目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私设“小金库”。

  九、劳教所无权随意设立任何收费项目。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制止乱收费作为劳教系统规范执法,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进行检查,发现场所乱收费要追究所领导的,责任。

  十、本规定列入劳教机关所务公开的内容,自觉接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作者:
 编校:
 来源: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33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联系我们
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为网站管理员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从相关媒体及网站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因本网管理员能力有限或疏忽导致漏登或错登作者及来源,请尽快联系本网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应。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