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主办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系统概况
所务公开
新闻频道
政策法规
戒毒在线
心理导航
视频报道
矫治研究
人物风采
警苑文化
学习天地
学员方舟
开放矫治
咨询监督
服务指南
局长信箱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加强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8-05-20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加强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8-05-20

 

为提高广大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公正文明执法意识,促进执法工作制度化,切实规范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促进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孔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格。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依法、文明管理劳动教养人员,采取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心理疏导、劳动习艺等矫治方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矫正其不良习惯。

三、对于个别违反所规所纪的劳动教养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四、对于逃跑后被追回、不服管教或顶撞警察被依法处理后的劳动教养人员,应易队(大队、中队、分队)收容。

五、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视,切实掌握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动教养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动教养人员。

六、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按照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严格保障供给。不得克扣、挪用、侵占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和其他财物。

七、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动教养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八、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严格遵守劳动教养人员的会见、通讯和邮汇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将劳动教养人员带出所外或私自为劳动教养人员安排接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劳动教养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不得私自向劳动教养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九、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时间。

十、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鼓励支持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拆检或扣押劳动教养人员的检举控告信件,不得对检举控告人员打击报复。

十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及时办理劳动教养人员的解除劳动教养手续。不得延误劳动教养人员解教期限,不得无故扣押解教证明或扣发路费。

十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上不作为。

十三、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动教养人员于私活,不得与劳动教养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十四、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月

 作者:
 编校:
 来源: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33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联系我们
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为网站管理员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从相关媒体及网站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如因本网管理员能力有限或疏忽导致漏登或错登作者及来源,请尽快联系本网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应。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